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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签字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共3条,以下为该解释的具体内容: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与本解释相抵触的 以现司法解释为准
1、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买生活用品、装修共同房产、支付一方医疗费等情况所负的债务。
2、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如借钱供子女读书或借钱给老人看病这类典型的情况。
3、为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如出国学习或在国内深造时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借钱做生意赔本后产生的债务。
5、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比如说:双方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初借来的购房款也作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这种约定共同债务的情况都是法律所允许的。